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正式出台

29.06.2017  12:41

   

  近日,中共白城市委办公室、白城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建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了白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组织、环保等39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对建立环保工作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提出,白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常委会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规定》还提出了建立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奖励惩戒、报告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措施。(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李晓强  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