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中国吉林网讯 昨日,我省公布《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将更加简化,并且市场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住改商”。
该办法是结合吉林省实际而制定,为了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
办理登记手续方面,申请人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
办法中还提到,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若想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此外,办法还指出要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中国吉林网记者/卢玉鸽 松花江网编辑/杨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