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塔吊疑遇敲诈 赔钱后觉蹊跷警方已介入

22.11.2015  08:34

  本想买塔吊对外出租,不料被告知可能买到了赃物。原来,塔吊卖主并非塔吊所有人,而是一个看仓库的。买主梁先生为了避免刑事责任,经过协商,给对方3.5万元赔偿金,事后又觉得自己被敲诈了。

   买塔吊 主人欲告他买赃

  市民梁先生对外出租塔吊,6月13日下午,在一个朋友的介绍下,他到大营子村想新入手一台塔吊。朋友介绍的那台塔吊他没看中,却听说附近有人也要卖塔吊。梁先生在一间仓库碰到了一名老汉。老汉姓胡,说自己有一台东岳315型号的塔吊出售。经检查,梁先生觉得这台塔吊值得入手,于是跟胡老汉谈价格,以1.5万元成交,并交了500元定金。

  此后几天,二人又见过几次面,最终于6月16日以1.45万元的最终价格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上标明了塔吊价格,甲方保证此塔吊不是偷盗、无债务纠纷,保证此塔吊所有手续、零部件齐全。梁先生于6月27日将塔吊拉到工地,并将尾款结清。

  梁先生说,这个型号的塔吊很少有人用,一个7年的塔吊基本濒于报废,在外面价格最多1.7万元左右,他花这个价钱买到手再换换零件修理一下,没占到便宜。

  7月22日晚,派出所民警联系了梁先生。到派出所之后,一位姓刘的男子和三四个人告诉他,他买的塔吊是刘姓男子的,并非胡姓老汉的,他涉嫌买赃。

   为免刑责 协商赔偿3.5万元

  梁先生当时就蒙了。刘先生说,这个构成刑事犯罪,让梁先生赔偿他6.5万元的损失,否则就告他买赃,要是走法律程序搞不好要判刑。梁先生想,买一个塔吊还牵扯出这么大的事情。他赶忙按照合同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了胡老汉,但多次拨打也没能联系到。

  接下来的一整天,梁先生一直跟刘姓男子谈赔偿的事情。最终,7月24日二人达成和解,梁先生给刘姓男子3.5万元,并签署协议。协议书上写明“乙方自愿赔偿甲方人民币3.5万元,从7月24日起乙方将此塔吊还给甲方,双方达成一致。从2015年7月24日起双方解除一切关系。双方彻底两清。”由于当时梁先生已经将塔吊出租无法立即归还,民警向双方建议,等租期结束再将塔吊还给甲方。

   索赔人并非主人 公安机关正在调查

  给了赔偿款后,梁先生惊魂未定,将此事告知给几个朋友,朋友们纷纷表示,这事不太对劲。咨询律师后,梁先生觉得可能被敲诈了。梁先生联系当时的办案派出所,民警告知,刘姓男子也不是塔吊的主人,他来派出所时有一份塔吊主人的授权书。对于梁先生的质疑,民警进行了调查,查到塔吊是注册在一家公司名下的,而这家公司的工商执照已经过期,无法联系公司负责人,只知道负责人姓王。

  这几天,租出去的这台塔吊到期了,梁先生不知该如何处置,既不能继续对外出租,也没有人联系他将塔吊拉走。民警告诉他要好好保管,待他们找到其主人再做处理。

  17 日上午,记者咨询了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其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塔吊都有一张《使用登记证》,用于建筑工地的,由建委颁发,所有人也是单位,而非个人。梁先生买到的这台塔吊没有该证。

  当日14时许,记者打电话联系胡姓老汉,电话号码变成空号。记者又联系派出所办理此案的王姓警长,他表示确有这个案件,但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如认为对方敲诈 可继续控告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的商永辉律师。他表示,如果梁先生是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平价的价格买到这台塔吊,对卖给其塔吊的人并非塔吊主人这件事知情,那么其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就是对方所称的买赃。但其购买价格并没有明显较市场价格低,而且当时又不知情,那么此罪不能成立。

  如果他认为自己在签署赔偿协议过程中受到胁迫或是对方并非塔吊主人,那么合同为无效或可撤销,并可要求返还3.5万元赔偿金。如果他认为对方涉嫌敲诈,应该继续向公安机关控告。商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买车还是买特种设备,都要仔细查验卖方是否是其真正的主人,并办理好更名等合法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7日,记者再次联系了梁先生。他表示,目前绿园区信访部门已经介入,希望此事能尽快给他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