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营许可私拆电瓶排污 榆树12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19.09.2019  09:22

  榆树市李某等12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日前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10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赔偿应急处置危险废物费用45.5万元。

  2018年8月23日,原榆树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信访转办件,反映土桥镇土桥村有一铅厂污水随意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经查,土桥镇鑫达家庭农场内有一贮存和处置废旧电瓶的加工厂,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场内拆解废旧铅酸电瓶,高温焚烧提炼铅锭。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检查记录,拍摄了音像资料。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原榆树市环境保护局立即依法对该厂相关设备、铅锭及废旧铅酸电瓶等违法证据予以查封。

  由于废旧电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且该厂非法贮存处置废旧电瓶拆解提炼铅数量较大,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榆树市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交榆树市公安局。公安人员迅速行动,查明真相,锁定证据,将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杨洪伦 通讯员: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