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电信业格式条款涉嫌侵权 消费者要看仔细

21.04.2015  09:11

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你对这种说法怎么看?

 

4月20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布了对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评审意见,指出电信行业五大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NO.1

 

技术原因致增值服务停用

 

运营商要负责

 

条款: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运营商应尽快恢复,但不承担责任。

 

解读:按照《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NO.2

 

私自为客户办理续趸手续

 

侵犯公平交易权

 

条款:趸交期最后1个月未办理续趸手续的客户,自趸交期结束的次月起,本公司会自动将客户的业务资费变为客户所选速率对应的不限时包月标准资费。

 

解读:《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趸交期最后1个月未办理续趸手续,属于以默示方式发出了不再续趸的表示。因此,趸交期满后,经营者提供何种服务及用户支付何类资费,应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未经客户同意,经营者自动将客户的业务资费变更,剥夺了客户的协商机会,属于强制交易。

 

NO.3

 

因运营商问题导致通信中断

 

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因欠费等原因被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解读:根据合同,消费者支付费用,运营商提供服务。因客户欠费等原因予以停机处理时,运营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消费者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所提供的服务既已停止,则其收取每月基本月租费就失去了合理依据,再收取基本月租费属于不当得利。同时,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经营者至少应承担告知消费者、报告主管部门、减免中断期间资费三项义务;未及时告知消费者的,还应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NO.4

 

用户话费异常

 

运营商应主动采取措施先行止损

 

条款: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或到运营商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运营商应积极配合消费者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解读:《电信条例》规定,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费用时,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处的发现及告知义务主体均为电信经营者,而非电信消费者。该条例规定,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NO.5

 

促销赠品存在质量问题

 

亦适用《消法》退换规定

 

条款:本协议双方对赠送产品质量已经确认完毕,消费者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换,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负责。(《预交话费送礼品促销活动协议书》)

 

解读:《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前述条文同样可以适用。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免责的三种情形包括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当时的科技尚不能发现缺陷,赠品并不成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