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连元遭遇车祸案续 长春肇事司机单位被判赔128万

24.05.2016  10:41

23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就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遭遇车祸案民事赔偿部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保长春公司、两家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田连元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被告肇事司机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原告被告双方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激烈碰撞导致一死三伤

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时年36岁的赵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吉AFD033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先后与由北向南行驶的3辆车发生剐蹭。其中一辆本溪牌照的轿车由被害人田昱驾驶,其父田连元坐在副驾驶位置。激烈碰撞致田昱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车发生剐蹭。事故造成田昱死亡,田连元及另外两人受伤,5辆车损坏,其中田连元头部、脊椎等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案发时赵某某系醉酒驾驶,且超过所限定的速度。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4月1日,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沈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