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06.06.2017  22:41

  经过近一个月的审理,5月26日,由珲春林区检察院提起,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和第三人珲春林业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终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珲春林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担任公益诉讼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2008年,珲春紫金矿业曙光金铜矿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有林地。2013年,珲春林业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金,并限期在一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然而,该企业缴纳了罚款,但未对林地进行恢复。2016年珲春林区检察院经现场勘查,发现尚有29000平方米林地未恢复原状。 

  为督促林业部门依法履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珲春林区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有28700平方米的林地处于被侵占状态。 

  珲春林区检察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委托第三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继续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职责,限期恢复被违法侵占的林地原状。在此案件中,延边州林管局及珲春林业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但其怠于履行职责,在承诺的时间内未监督该企业完成林地恢复工作,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5月3日,该案在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查明,珲春紫金矿业曙光金铜矿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及第三人,承认公益诉讼人主张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及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后果,愿意承担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在委托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在合理期限内恢复被侵害林地植被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