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抓捕大批非法采金者 春化国土资源所长落马
日前,珲春市法院判处一批因非法采金引发的系列案件,一批非法采金者以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被判刑,珲春市国土资源局春化国土资源所所长李某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
珲春市从去年秋天开展史上最严厉的打击非法采金行动,抓捕了一大批非法采金者,一些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因渎职和受贿而受到法律制裁。不少人在行动开展之后主动投案自首。
执法犯法2012年至2013年受贿9万多
被告人李某某,1968年2月出生,被捕前系珲春市国土资源局春化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逮捕。李某某系珲春市开展专项行动后主动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涉贿金额共计人民币9.9万元,从中得赃9.25万元,剩余款项分别给梁某和王某某。
经检测鉴定,非法采矿人马某某等人通过行贿在珲春市春化镇香房沟内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10多万元,非法采矿人孙某某、杨某等人通过行贿在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青沟子内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1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方式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在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款1167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0830元,上缴国库。
一批非法采矿者被判刑
在打击行动中,珲春市抓捕一大批非法采金者,他们最终都受到了法律严惩。
被告人张某某,1968年出生,黑龙江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珲春市春化镇北土门子村老头沟沟内采金20余天。经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7万多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采金工具,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甲,1978年出生,湖南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朴某某在珲春市春化镇中土门子村东山非法采金期间,通过他人分两次向珲春市森林公安局春化林区中心派出所所长张某某转交人民币3万元,向时任珲春市森林公安局森保一队队长石某转交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陈某甲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乙。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杜某某,1969年出生,黑龙江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为了在办理珲春市利丰砂场相关手续和经营砂场过程中得到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分两次向时任中共珲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执法监察室副主任孙某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在珲春市春化镇梨树沟村非法采矿过程中,给予时任珲春市河道堤防管理站春化组负责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法院判决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郑某,1981年出生, 吉林 省蛟河市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末,被告人郑某与金某某合伙在珲春市春化镇北土门子东山等地违法采金过程中,为逃避检查、停工等,伙同金某某送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款,合计金额9万元。郑某系投案自首。判决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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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富饶矿产亟待保护
珲春自古多金、多煤,据有关勘察统计,珲春的煤炭储量居我省第一位,黄金储量居我省第二位。
“珲春河里随便挖一笸箩沙子,筛筛就能出金子;上山随便挖个3米5米,就能挖到煤。”一个当地人这样形容当地的富饶矿藏。从清代开始,淘金者聚集此地,夏天河里淘金,冬天山上挖煤。
据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零三队专业人员介绍,珲春是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其中前山矿床已提交黄金普查储量1吨,平均品位(指平均每吨泥土里含金量,国家规定3克以上就可以开采)10克,其中富矿地区含金量能达到每吨30克左右,整个珲春黄金含量能达到30吨以上。
新文化记者 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