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一女子内衣里夹藏冰毒 交易途中落网

26.06.2016  22:50

   城市晚报延边讯   珲春一女子经圈河口岸从境外用胸罩夹藏走私冰毒入境,在前往与人交易途中,被侦查机关抓获。6月22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邹某因走私和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邹某,女,43岁,辽宁丹东人,居住在珲春市。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初,邹某向孙某华贩卖冰毒。同年9月10日,邹某去朝鲜购买208克左右冰毒,分成两包夹藏在两侧胸罩内,于同年9月12日16时许,搭乘一辆商务车经珲春海关圈河口岸将冰毒走私入境,当日在其住处吸食其中0.5克左右。

  随后邹某与孙某华联系,于同年9月14日14时30分许,在去往辽宁省丹东市交付冰毒的途中,在延吉市延边医院附近被侦查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所持女式手提包内查获3包疑似毒品物,共重206.8克。

  次日,侦查机关带邹某到丹东市欲与孙某华进行控制下交付,邹某与孙某华联系后最终决定交易90克左右冰毒,但最终交易未果。同年9月16日,侦查机关从邹某的住处查获吸毒工具中残留的甲基苯丙胺0.2克和氯胺酮0.1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毒品而从境外走私入境并向他人贩卖之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走私毒品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辩解其被抓前没有与孙某华就交易毒品具体数量达成协议,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在丹东以短信方式与孙某华联系交易毒品的是侦查人员,并非邹某本人意图,不能因此认定邹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邹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走私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经事先联系贩卖毒品后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在前往交易毒品途中被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邹某在走私毒品之前既已与孙某华初步达成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的协议,并据此到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并在前往丹东交易毒品的途中被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因此邹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邹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走私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可对邹某从轻处罚。

  根据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当庭依法宣判:被告人邹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7克、氯胺酮0.1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邹某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庭宣判后,被告人邹某当庭表示上诉。 (记者  周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