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15〕30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做好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求
(一)玻璃幕墙的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玻璃幕墙设计使用上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技术论证,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玻璃幕墙使用及确保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通知》规定的玻璃幕墙建筑,不得审查通过。
(二)承担玻璃幕墙的施工(分包)单位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应签署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玻璃幕墙以及使用的材料、构配件、预埋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四)施工(分包)、监理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做好隐蔽工程资料。
(五)玻璃幕墙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分包)、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既有玻璃幕墙管理
(一)下列情况的玻璃幕墙,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评估:
1.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设计无使用年限要求的,按25年考虑);
2.存在的缺陷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玻璃幕墙;
3.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建筑的玻璃幕墙。
(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主要入口位置的玻璃幕墙,每三年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三、加强安全防护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玻璃幕墙在建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法定程序,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玻璃幕墙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排查和信息库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