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审理省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中石油吉林石化被诉

23.11.2016  22:09
我省审理省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中石油吉林石化被诉 - 新浪吉林
来源: n.sinaimg.cn

  23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诉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据了解,本次庭审是吉林省2013年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省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诉讼

   中石油吉林石化长期超排

  依据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属的自备电厂“动力一厂”主要承担吉林石化中部生产装置供电、供气、以及制水等动力能源任务。“动力一厂”是本案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来源。

  环保部在通报2015年前两个月新环保法执行情况时曾公开披露:“吉林市环保局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

  根据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15年1月-2016年8月初,“动力一厂”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015年2月-2016年1月间,吉林市环境保护局针对中石油吉化超标排放先后做出过10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8次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总额高达651万元。

  而环保部在今年11月5日公布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东北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涉嫌超标的39家企业名单中,仍包括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动力一厂。

  原告自然之友认为,被告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期(超过18个月)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累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共计13次,处罚金额高达1870万,且至今未完全整改合规,其违法排污行为严重危及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的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并承担其超标排污期间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该费用用于当地大气环境保护,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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