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落实开征环境保护税 鼓励企业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我国的环境保护迎来第一个绿色税种——环境保护税。4月2日,在该税种首个征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环境保护税征收”新闻发布会,长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费改税的税负和征管变化情况、环境保护税的政策要点、开征准备等情况进行介绍。
据介绍,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而将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这次环境保护费改税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即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税务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水平基本不变,实现税制顺利平稳转换。
征收排污费时,排污者需先到环保部门申报,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改征环保税后,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首次申报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录入,缴税方式既可以采取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即Tips)方式,申报和缴税同时办完,也可以采取传统的银行缴款方式。以后各期申报,纳税人还可自行选择网上办税厅、实体办税厅两种途径。
环境保护税按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前两种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排放量、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税额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税额幅度内依法制定,我省确定的为税额幅度的下限,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环境保护税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鼓励企业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减少排放。首先,环境保护税实行“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同时,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其次,环境保护税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两档减税优惠,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记者 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