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传递何种震慑?

07.07.2015  13:29
      习近平7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会议强调,  生态环境保护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  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从今年1月1日开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正式施行,新《环保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除了因为加入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之外,还对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对地方环境治理不力做出了相应问责规定。而今天。随着  中央三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在国家层面首次明确提出,环境保护首次明确“党政同责”,真正抓住了环境治理问题的“牛鼻子”。 

  

    2013年冬春,“雾霾中国”、“自强不吸,厚德载雾”、“雾以吸为贵”成为全民愤怒热词。2013年2月16日,浙江省商人金增敏悬赏20万请家乡环保局长在河里游泳20分钟,一时,“环保局长游泳体”流行,全国多地地下水污染事件曝光,“中国癌症村地图”出炉,全国每六分钟就有一人得癌症更让人民一片心惊。但  面对此情此景,“红豆局长”、“牛奶局长”、“咬铅笔”镇长们依然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扯着谎言,更有某环保局长大言不惭:“环保局目前有157人,133人  自支,他们不吃‘排污费’吃什么?污染企业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 

  

  缘何肩负保护环境的环保局成了鼓励企业排污的“收费局”?这是因为党委政府唯GDP论英雄与企业利益联手之下人民期待与环保法尊严被践踏。原《环保法》第  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与政府主管机关的环保损害责任,但基本只停留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层面上,而此界定权恐怕更多在地方党  委政府手中,于是我们看到,即便出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相关政府部门责任者也往往只是被撤职了事,过段时间他们依然能异地复出。 

  

  前年9月,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两项计划均明确政府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治理工作不  力,没有完成任务的将严格责任追究。不过,我们却不能忘记政府之外还有个党委,去年年底一些大气污染治理不力的地方政府被罚款也是政府财政买单,这如同把  钱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法律层面疏通了阻碍公众和环境公益机构参与环保事业的人为屏障,打开环境  公益诉讼大门,落实法院不得拒绝受理案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案件等规定。新环保法出台刚刚半年,中央就高度认识到地方党委决不能置身环保责任事之外,可谓  疫发前提前打好了预防针。 

  

  政府、党委领导干部离任前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追究,从底线上防止了党委、政府、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同气连枝,“唯GDP论英雄”之心不死。不过,界定生态环境损害,审计环保损害还需好事办好,不能沦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重于言轻于行。对此,笔者认为,界定生态环境损害,审计环保损害除了要引入专家和环保公益组织,还应该让地方群众参与,并结合历史数据来评估生态环境是正是负,如此方能有理有据,不偏不倚,让新环保法和环境保护“党政同  责”携手护佑天更蓝、水更清,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中国”。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