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将推进“主动节能减排”
传闻已久的环境保护税法终见曙光,6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分析,这部法律今年年底可能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即使一切顺利环保税也可能要到2017年才会开征。不管怎样,这部酝酿近十年之久的重要法律已进入出台倒计时。
目前国际上的环境税,大致包括碳税、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等五种。美国多年来坚持环保税收政策,虽然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上世纪70年代减少了80%,空气质量得到很大改善,这给中国以启示。但中国加快环保税立法,不仅是借鉴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的经验,同时也是特殊国情所决定。
中国现行税制中,虽然一些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和车船税等涉及了环境保护内容,但制度设计着重于环保资金的筹集和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末端治理,不能象税收那样发挥对企业行为的事前导引作用,因而效果差强人意。可以说,征收环境税无疑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主动保护与改善环境。
过去向企业征收的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法定税收,这使得征收过程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往往造成排污费收取标准不能严格按监测数据进行。虽说排污费专项收入、入地方国库,支出也是专项安排环保项目,但征收的钱是否足额用在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上,是否被地方政府和部门截留、挪用,显然要打一个大问号。这就要求出台专门性税种,降低排污费收取中的过大自由裁量权,既让污染者付出更多代价,也让税收能够用于污染治理。
我国推进财税体制的深度改革,也要求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立法先行,逐步推进费改税,而当前石油煤炭等主要能源价格处于低位,通胀压力也较小,开征环境保护税带来的企业运行成本上升,对宏观层面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也不大,在环境问题凸显的背景下,企业和民众对出台保护环境措施也更容易接受,这为加快环境税立法,尽快推进环境税改革提供了有利时机。
理论上讲,开征环境税,对工业企业不会造成负担增加、成本上升、困难增大的结果。一者,能源价格低位,企业对环境税征收负担相对容易消化;二者,从征求意见看,环保税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做具体分析。
对于能源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能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其一,能源企业本来是污染大户,火电、煤炭、采矿、化工、石化都被列入“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之列,国家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实行自动监控。加之应税污染物的计量方法、计税标准和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税收征缴更刚性,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小了,这决定了能源企业过往通过讨价还价少付排污费的那一套“公关”策略失效,缴税可能比过去污染排放费大幅增加,甚至因超标而受加倍处罚的可能性也增大,环境成本因此会增大。
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主要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等4类,4大类中又分了很多小类,几乎囊括了能源企业排放的全部污染物。比如电厂,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繁多,其中大多数来自燃料本身,其次来自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添加剂以及设备腐蚀产物,这些物质随废气、废水和废渣排人环境,并在环境中迁移转化,参与各种环境化学过程和物质循环过程,造成环境污染。尤其是锅炉排烟中含有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微量金属等污染物质。开征环保税虽然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不致每一种污染物都要缴税,但在刚性的环境税征缴政策环境下,其严重污染所纳的税带来巨大的成本负担,定将对生产经营产生很大压力。
总之,环境保护税法走来,能源行业将面临更大压力,能源企业宜早思应对之策。
来源:中国能源报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