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环保法》落实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
新《环保法》规定:地方政府是环境责任的首要承担者。其中有19条27款内容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强化,有13条28款内容是对相关部门责任进行强化。如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等。
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环保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其中一项举措就是制定《吉林省2016—202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以此推动各级政府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优势,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有效推进绿色发展,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可以说,这个实施方案非常明确规定了省、市、县要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将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和工作安排与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相融合,形成职责明确、内容具体、任务明晰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各地要紧紧围绕实施东、中、西三大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全面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工作部署,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生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等差异化因素,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因地制宜设置不同的管控要求和考核指标。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与《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所涉各项目标、任务、工程,有计划地分解落实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政府的主体责任还体现在对各地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环境管理工作情况,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情况等考核内容进行了规定。规定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等。考核各地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进度等要求完成列入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环保工程,主要是纳入“清洁水体”“清洁空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一系列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建设与修复、农村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任务。逐步实现消除全省境内各流域劣V类、不符合水体功能的V类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稳定达到功能标准,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逐年下降,环境空气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的目标。
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对各地上一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考核。根据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对完成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计划任务较好的地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计划任务不好的地区,省政府将约谈政府负责人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因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