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被代言小龙虾索2百万 2饭店判赔9万
新浪娱乐讯 王宝强“被代言”小龙虾一案日前有了新进展,20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品味食尚酒楼与尚尚来餐饮有限公司侵犯王宝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饭店需赔偿王宝强损失合计9万元,餐馆内部也必须张贴公告公开赔礼道歉。
从去年2月开始,品味食尚酒楼与尚尚来公司就擅自在餐厅内张贴王宝强的照片,还大胆地配上“盱眙形象代言人王宝强”这样的文字。王宝强的代理律师指出,王宝强虽然是“盱眙形象代言人”,但是从未代言过“盱眙於氏龙虾”。 两家饭店主要经营小龙虾,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利用包含王宝强肖像、姓名的照片进行商业性宣传,已经构成对王宝强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对其名誉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两家饭店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王宝强的肖像是被授权使用的。2014年2月,两家饭店正式成为盱眙於氏龙虾餐饮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的加盟商。根据双方订立的加盟协议,饭店支付相应的加盟费,盱眙龙虾公司提供加盟铜牌、经营授权书、包含王宝强在内的明星吃龙虾照片一套等。盱眙龙虾公司曾口头承诺可以使用包含王宝强肖像、姓名的照片。与此同时,两家饭店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王宝强名誉权,既没有在照片上有口头或者书面侮辱、诽谤王宝强的言语,也没有擅自公布、宣扬王宝强隐私的行为。
法院认为,两家饭店确实侵犯了王宝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却并没有损害其名誉权。虽然两家饭店与盱眙龙虾公司订立加盟协议一份,但在该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盱眙龙虾公司依法取得王宝强授权而许可使用王宝强姓名、肖像的照片。盱眙龙虾公司提供的包含王宝强姓名、肖像的照片,是口头许可使用的。因此,两家饭店仅凭盱眙龙虾公司口头告知王宝强曾是盱眙龙虾节的代言人或是盱眙地区的代言人,就认定盱眙龙虾公司依法取得使用王宝强姓名、肖像的授权,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已经构成了对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至于名誉权,无论是照片上王宝强的形象还是照片上的文字内容,均没有侮辱、诽谤王宝强的情形,两家饭店未侵犯王宝强的名誉权。
考虑到两家饭店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获利情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杨浦法院酌情判决两家饭店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需在餐馆收费处上方张贴公告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