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临时收储11月1日开始收粮 标准品玉米每斤1元

31.10.2015  10:34

   本网讯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收购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收购价格为国标三等质量标准每斤1元。

  根据《通知》规定,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相邻等级差价为每斤0.02元,生霉粒在2%以内,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不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范围内。

  《通知》要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可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时间和质价标准开展收购,严禁先收后转赚取差价。要严防进口玉米进入收储环节,发现疑似进口玉米时要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追查来源,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江城日报记者/常学文 松花江网编辑/杨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