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特种工程(外墙保温)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通知
吉建管〔2016〕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我省从2010年开始,大规模实施了“暖房子”工程。为保证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吉建管〔2010〕1号),先后许可了149户建筑节能工程(外墙保温)专业承包企业。其中:一级25户,二级124户。全省形成了专业特点鲜明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队伍,保证了“暖房子”工程施工质量。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厅制定了特种工程(外墙保温)专业承包资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赵 健 联系电话:0431-82752557
附件:特种工程(外墙保温)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特种工程(外墙保温)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特种工程(外墙保温)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主持完成过外墙保温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抹灰工、架子工、镶贴工、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二、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外墙保温专业工程(含外立面装修装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