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牵头起草看守所法 相关行政法规将大修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合理化是看守所立法首先应明确的问题。
在日前召开的“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介绍,目前全国约有2700家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年均押量约在100万人以上。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刑事羁押机关负责羁押刑事诉讼中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并负责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刑罚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看守所是所有被追诉人审前羁押的唯一合法地点。
2009年初,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后,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公众的关切、权利保障观念的弘扬促使着人们开始审视看守所法治化问题。
现状
相关行政法规将大修
程雷说,截至目前,规范看守所运行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这部古董级的行政法规早已无法承担起推进看守所法治化进程的全新历史使命,看守所立法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在68件法律草案规划中,看守所法名列其中。
法治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即公权力主体唯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方可对公民权利加以限制与剥夺。《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在规定授权立法时,明确禁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可以授权国务院立法。
“拘留、逮捕两种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看守所的监管工作本质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对相关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宪法基本权利的干预。只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实施。”程雷强调。
保障机制待固化
程雷说,看守所中的人权状况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衡量标尺之一,能够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进程。看守所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基点。
2009年起,我国政府先后发布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被羁押者的权利"均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较大篇幅予以了强调。
2009年以来开展的看守所系统改革,推出了诸多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新机制,包括逐步实现在押人员一人一铺,改善在押人员居住环境;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提供社会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实行提讯后体检制度,防范刑讯逼供;建立讯问不得影响在押人员饮食和必要休息的相关制度;禁止强迫劳动等等。
这些人权保障机制的推行,亟待通过制定看守所法加以固定并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