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
吉建发[2015]3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梅河口市房产局、财政局,各县(市)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于11月中旬,对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联合开展行政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1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检查方式
听取各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情况汇报;现场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和汇报内容
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指导意见》以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吉建发[2014]31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吉建房[2014]22号)的有关情况。
重点汇报如下内容: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及使用基本情况;
2. 新修订的《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指导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两个文件(吉建发[2014]31号、吉建房[2014]22号)落实情况;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机构管理经费来源情况等;
5.今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包括减免缓占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非商业银行及多户存放、非专户存储(存储在行政机关专户)、违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孳息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一起参加汇报会。
2.请于11月10 日下班前,将汇报稿及3个附件(数据统计日期截至2015年10月31日,文件及附件可在省住建厅网站“住宅房地产”、“文件信息”栏下载)加盖公章后邮寄省住建厅房地产处并同时发送电子版(邮箱:[email protected])。
3.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一律吃自助餐,检查组住宿费自理,检查中严禁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1. 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表
2. 市(县)商品房维修资金信息采集表
3. 市(县)售后公房维修资金信息采集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