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煤集团江源煤业“2·3”事故22名责任人被处理

24.04.2015  12:36

23日10时,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外通报了江源煤业“2·3”较大窒息事故的相关情况,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2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

2月3日,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江源煤业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据介绍,江源煤业公司为省属国有煤矿,原名为八宝煤业公司,年核定生产能力为240万吨,事故发生时矿井处于停产整顿状态,井下只有瓦斯检查员、水 泵司机、绞车司机以及矿井带班领导。经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源煤业井下瓦斯监控数据出现异常,调度值班员违章指挥瓦斯检查员进入现场 查看,瓦斯检查员违规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人员违规进入缺氧区域,导致窒息死亡。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巡视员马和平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的事故。目前已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2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江源煤业处60万元罚款。

全省煤矿企业开展为期半年专项整治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丁喜忠表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开展为期半年的“三全面”、“三从严”专项整治行动,由各市(州)负责组织实施,到9月底完成。

即:全面排查、全面整改、全面落实,全面深入排查隐患;全面深化整改隐患,整改后必须达标,坚决杜绝员工带隐患上岗、设备带隐患运行、矿井带隐患生产;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从严达标、从严执法、从严追责,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从严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从严执法,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上限处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从严追究责任人员责任,该给予以党纪政纪处理的必须予以处理,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今后煤矿企业法人代表需每月下井安检

同时,还要及时制定出台四项制度,一是《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吉煤集团领导跟班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二是《煤矿企业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检查安全规定》。三是《煤矿井下“四化融合”、“五个全覆盖”管理规定》。四是《吉林省煤矿专家巡回驻矿开展安全培训 制度》。

丁喜忠表示,除了要求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带班下井检查之外,产煤市州的政府一把手也要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是:各产煤市(州)的市(州)长、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的市长,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入井至采掘工作面督查指导生产安全1次。各产煤县(市、 区)的县(市、区)长,每半年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井跟班入井督查指导生产安全1次。吉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半年至少对所属矿井跟班入井检 查1次。吉煤集团所属矿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季度至少对所属矿井跟班入井检查1次。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入井 前,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培训;入井检查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检查质量。建立入井督导检查档案,对入井记录、影音资料、查出隐患的整改意见 等留存备查。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随机持续检查、抽查,检查抽查结果适时进行通报。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记者  李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