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等执法措施

27.07.2017  00: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联合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提出,从7月至10月对全国所有煤矿以及上一级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执法措施。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要倒查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根据《方案》,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煤矿以及上一级公司。其中,煤矿包括安全“体检”的正常生产煤矿,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严格落实盯守责任,严防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方案》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明确的《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围绕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以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系统、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隐患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要求,再进行一次对表检查,对自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有关部门安全“体检”发现的隐患,都要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抓好整改。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清单,编制隐患自查自改报告,于8月15日前一并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将安全“体检”执法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中,加强对安全“体检”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为稳定煤炭市场供应而于近期新投产的煤矿、联合试运转延期的煤矿和通过核定新增生产能力的煤矿,也要及时纳入安全“体检”和大检查范围,防止超能力超强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带病”组织生产。

  《方案》提出,各地区要明确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方案安排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与开展以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重大灾害防治、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持续各项工作,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