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厅“送演出下基层”文化惠民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厅“送演出下基层”文化惠民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文发〔2016〕141号
各市(州)文广新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文广新局:
现将《吉林省文化厅“送演出下基层”文化惠民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文化厅
2016年8月4日
吉林省文化厅“送演出下基层”文化惠民
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省政府民生实事——“送演出下基层”文化惠民工程(以下简称‘送演出下基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履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基层”指乡镇村屯、企业、学校、街道、社区、部队等。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展“送演出下基层”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一)省文化厅作为“送演出下基层”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担政府采购程序结束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督促省级文艺院团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文艺院团和本地区“送演出下基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本地区参与“送演出下基层”文艺院团的资质及演出节目内容进行审查。演出节目内容方面不得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25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各类文艺院团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每个院团的演出能力和水平,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地区参与年度“送演出下基层”的文艺院团并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本地区送演出下基层”受益群众覆盖比例进行监督。
(一)省级院团在企业、学校、街道、社区、部队等地的演出场次为全年总演出场次的50%,在乡镇村屯演出场次为全年总演出场次的50%(因为扶贫工作需要,在贫困村的演出场次不少于在乡镇村屯演出场次的25%);
(二)市级院团在企业、学校、街道、社区、部队等地的演出场次为全年总演出场次的30%,在乡镇村屯演出场次为全年总演出场次的70%(因为扶贫工作需要,在贫困村的演出场次不少于在乡镇村屯演出场次的35%);
(三)县级院团在企业、学校、街道、社区、部队等地的演出场次为全年总演出场次的20%,在乡镇村屯演出场次为全年总演出场次的80%(因为扶贫工作需要,在贫困村的演出场次不少于在乡镇村屯演出场次的45%)。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演出质量和效果。
(一)省文化厅通过“送演出下基层管理平台”调度各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并随时组成工作组赴各地监督检查;
(二)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督促本级和本地区参演文艺院团认真按照演出协议填写演出证明,及时上传图片、视频等资料,同时,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
对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核实发现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演出的文艺院团,要及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参与“送演出下基层”演出活动的资格。
第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参演院团在演出期间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扩大惠民工程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参演院团在演出期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强化安全意识。
第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总结验收工作。年度“送演出下基层”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要向省文化厅报告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省文化厅在总结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平台’反馈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将各地开展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