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内膝盖摔骨折 女子“坐等”40分钟讨说法

04.02.2015  11:02

  新文化讯    昨日15时30分许,在长春市东风大街与飞跃路交会处的云河游泳馆,一名女子游完泳洗澡时在浴室滑倒,结果造成右腿髌骨骨折。其亲属称,因为游泳馆没有给出满意答复,所以女子在浴室坐了40分钟左右,才被抬上救护车。

 

  伤者家属:不给说法 以后找谁去

 

  “我是学医的,当时摔倒后,骨头就凹进去一块,还有根骨头支了出来,我当时就想,完了,肯定是骨折了!”昨天16时许,41岁的艾女士回忆,她在摔伤后,游泳馆称没有责任,所以她一直没上救护车。此时,民警已经离开,120急救车停在院外,而医生站在游泳馆内等待救援。在浴室里,艾女士受伤的右腿伸得笔直,而左腿蜷曲,脸上表情痛苦。医护人员在等待更衣室和沐浴的泳客穿好衣服后进入浴室进行救援,用担架将艾女士抬上了救护车。此时,距她摔伤已经过去了40分钟左右。

 

  艾女士的丈夫吕先生说,“我理解妻子的做法,如果到了医院,也就没有了现场,对方一点说法也没有,以后找谁去?

 

  吕先生说,当时自己不清楚妻子的伤势,后来,一位在医院工作的亲属赶到游泳馆,基本确定是骨折。“后来我的腿就麻木了,也感觉不到疼痛了。”艾女士说,所以她坚持坐着等说法。

 

  “我在浴室里,正要冲眼镜,结果脚下一滑就摔倒了,当时浴室还有一位客人看到了我摔倒的情况。”艾女士说,自己穿的是游泳馆提供的拖鞋,浴室里没有防滑垫,也没有提醒“小心地滑”的字样。

 

  吕先生称,游泳馆负责人称此事和游泳馆无关,还说要走法律程序,这种态度让吕先生及家人不能接受,只好报警保留现场。后来,家属要求游泳馆老板出面处理,但也没有见到人。

 

  游泳馆:需要划分责任后再承担

 

  在游泳馆前台,一名自称负责人的女士称,事情并不像艾女士家属说的那样,事情发生后,是她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可是对方担心游泳馆不负责,所以不上车。在120急救车将艾女士送到吉大四院后,游泳馆两名工作人员也一起赶到医院。

 

  做了X光片的检查后,艾女士被确诊为右腿髌骨骨折,需要立即进行手术。陪同来到医院的游泳馆一名工作人员不断和领导电话沟通,在确定伤情后,和艾女士亲属沟通表示,医药费先由伤者垫付,在划分责任之后,拿着医院的正规票据,游泳馆可以报销。不过,双方为此又产生了争执,艾女士的亲属坚持认为,医疗费用应先由游泳馆支付。

 

  游泳馆另一名工作人员说,“摔倒的具体情况还不知道,我听说她不是在浴室里摔倒的,而是在浴室门口,所以要划分责任。如果我们有责任,该承担的承担。

 

  律师说法:应共同承担责任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据此,如果游泳馆未对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警示牌,是导致顾客摔伤的一个原因;另外,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所处环境以及可能发生危险作出判断,其本身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可以考虑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唐奇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