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内摔伤坐等40分钟讨说法 责任该咋划分

04.02.2015  11:10

伤者被抬上救护车

 

2月3日15时30分许,在长春市东风大街与飞跃路交会处云河游泳馆,一女子游完泳洗澡时在浴室滑倒,结果造成自己右腿髌骨骨折。其亲属称,因为游泳馆说和其无关,所以女子在浴室坐了40分钟左右要说法,才最终被抬上救护车,送到医院接受手术。

 

浴室摔伤“静坐”40分钟后才上救护车

 

我是学医的,当时摔倒后,骨头就凹进去一块,还有根骨头支了出来,我当时就心想,完了,肯定是骨折了。”41岁的艾女士回忆事发时情况时说,她是因为儿子放假,也因为家就在云河游泳馆附近,所以带儿子下午到游泳馆游泳,想不到,在游泳馆摔伤。在艾女士摔伤后,她和游泳馆一方进行了沟通,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所以连救护车也没有上。

 

16时10分许,记者赶到了现场,此时,120急救车停在院外,而医生站在该游泳馆门内等待救援。之前,民警处理此事后离开了现场。据吕先生说,自己第二天还要去派出所做个笔录。在浴室里,艾女士受伤的右腿伸得笔直,而左腿蜷曲,脸上表情痛苦。医护人员在等待更衣室和沐浴的泳客穿戴完后才进入浴室,进行救援,用担架将艾女士抬上了救护车。此时,已经整整过去了40分钟左右。

 

伤者一方:对方称摔伤和游泳馆无关 所以只好等相关部门来处理

 

按艾女士丈夫吕先生的说法,在得知自己的妻子受伤后,他和亲属都赶到了游泳馆,当时妻子还在浴室里坐着,原因就是游泳馆一方称没有责任,所以妻子坚持没去就医,而是要先报警。“我理解我的妻子这么做,如果到了医院,也没有了现场,对方一点处理意见也没有,到时找谁去?

 

吕先生说,当时自己也是急不可耐,自己的妻子忍受着痛苦,他也并不清楚妻子伤势的具体情况,后来,艾女士一位在医院工作的亲属赶到了游泳馆,基本确定了是骨折。“后来我的腿就麻木了,也感觉不到疼痛了。”受伤的艾女士说,所以,就在浴室里坐着等待游泳馆给个说法。

 

我滑倒的时候,正要去冲洗眼镜,结果脚下一滑就摔倒了,当时浴室还有一位客人看到了我摔倒的情况。”艾女士说,自己穿的就是游泳馆提供的拖鞋,而且浴室里没有设防滑垫,也没有提醒小心地滑的字样。

 

吕先生称,想和该游泳馆的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给个说法时,对方称和游泳馆无关,还说要走法律程序,这种态度让吕先生及家人不能接受,只好报警保留现场。后来,家属要求老板出面处理此事,但也没有见到。

 

游泳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对方不上车

 

在该游泳馆前台,一位自称是负责人的女士称,事情并不象其家属说的那样,事情发生后,是她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的急救电话,可是对方担心游泳馆不负责此事,所以不上车。

 

在120急救车将艾女士送到吉林大学白求恩第四医院后,该馆两名工作人员也一起赶到了医院。做了X光片的检查后,艾女士被大夫确诊为右腿髌骨骨折,需要立即进行手术。陪同来到医院的游泳馆一名工作人员不断的和上级电话沟通,在确定艾女士病情后,和其亲属沟通表示,医药费先由伤者一家垫付,在划分责任之后,拿着医院的诊治正规票据,游泳馆可以为其报销。不过,双方为此又争执一番,艾女士的一位亲属情绪激动,认为手术钱应先由游泳馆一方支付。

 

该游泳馆的另一名工作人员说:“摔倒的具体情况还不知道,而且我听说‘女子不是在浴室里摔倒的,而是在浴室的门口’,所以要划分一下责任,如果我们一方有责任,该承担的承担。

 

律师:应共同承担责任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表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如果游泳馆未对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警示牌,是导致顾客摔伤的一个原因;另外,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所处环境以及可能发生危险作出判断,其本身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是有一定过错的。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可以考虑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