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各县(市)水利(水务、水电、水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畜禽标准化养殖等财政支农项目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7号)精神,为顺利完成2015年项目建设任务,保障水产品市场供应与质量安全,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2015年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扶持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2015年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2015年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扶持项目建设任务,保障水产品市场供应与质量安全,促进水产业稳步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通过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的水产品生产基地, 推广优良养殖品种和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深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实现水产品生产持续发展、市场稳定供应、质量安全可靠和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二、工作任务
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以标准化池塘建设为主,配备增氧、投饵等渔业机械,配套进排水处理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管理措施,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并在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以此推进全省水产养殖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抗御灾害能力,增强水产品综合生产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补助标准和内容
(一)基地规模
重点扶持渔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集中连片建设,池塘养殖的要求池塘面积不少于200亩;工厂化养殖(流水养鱼)的要求水面不少于3000平方米。产品100%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和行业标准,养殖废水实现达标排放。优先支持大宗鱼类品种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二)补助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优先安排改扩建,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改良水产品种、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广健康养殖技术等方面。
1. 改善生产条件
完善进排水、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设施,配备水质监控、疫病防控和节能减排装备,满足标准化健康养殖的需要,使水产品质量和养殖排放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1)池塘养殖
使用机械清淤,清淤后池底淤泥厚度不超过20厘米,平均池深不低于3米,有效蓄水深度不低于2.5米;维修、改造进排水设施,实行进排水通道隔离分设;池埂修复、加固和护坡;场内道路修缮、硬化;电路改造,池边通电,电力线路安全可靠。2015年重点支持池塘清淤和电力改造。
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套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机械设备。
(2)工厂化养殖(流水养鱼)
维修改造流水养殖池,满足冷水鱼健康养殖需求;按养殖面积的10-15%建设用于净化废水的生态净化池;场区道路改造;电力等配套设施。
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必要的渔业机械。
2. 改良水产品种,应用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
改造孵化车间,推广养殖水净化和废水处理、水质监测与调控等技术,普及疫病科学防治技术,引导使用优质苗种、全价配合饲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实施休药期管理。
3.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配备检测设备,强化养殖生态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健全以“三项记录”(养殖生产过程、药品采购使用和产品销售)为重点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上述内容中自主选择、填平补齐,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2015年当年实施,对于以前年度实施的不予补助。
(三)生产管理要求
1.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养殖户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2.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或通过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
3.无使用禁用渔药行为,药残抽检全部合格(未抽检视为合格);产品100%达到食品安全国家和行业标准;
4.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标准,养殖废水达标排放;使用的苗种来源于合法的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能使用合法厂家的合格的保质期内的饲料;
5.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四、补助对象及额度
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科研、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和2013年以来已安排“菜篮子”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不作为本次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合作社的,应成立1年以上(2014年7月30日前成立),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对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并验收合格的,每个养殖场补助30—80万元。
五、实施步骤
(一)8—9月: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开,组织各县市进行申报。各地渔业、财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8月30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吉林省2015年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扶持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及营业执照、养殖证、“三品”证书等有关证照复印件报省水利厅、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相关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经省水利厅审核确定后组织实施。
(二)9—10月:各项目单位全面完成基础设施改造、渔机购置、管理能力提升等任务,项目所在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指导、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组织进行初验。
(三)11—12月: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标准为基础,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项目进行省级验收。验收结束后,将各项目单位验收考评结果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验收合格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扶持项目是改善渔业生产条件,保障水产品市场供应与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相关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具体负责人员和职责。
(二)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指导项目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服务;有关水产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要通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班、科技入户等多种形式,把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落实到田间地头,指导各项目单位按健康养殖标准组织生产。
(三)严格资金管理与使用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级渔业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出现挤占、挪用问题。
(四)强化检查与验收
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实行“先建后补”,严格执行现场验收制度,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标准为基础,对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与补助资金发放直接挂钩,完成项目任务、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