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28.11.2016  14:11

吉建联发〔2016〕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0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认真执行。 

   

附件:吉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吉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全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电视电话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简称“清理规范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即日起,利用半年时间,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经收取的,要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质保量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限,不打折扣地认真完成各阶段清理返还任务。 

(二)部门联动原则。清理规范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坚持统一组织,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 

(三)全覆盖原则。坚持“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的原则,做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属地化原则。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取消保证金退还的管理办法。 

三、责任分工  

(一)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各市、县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对取消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对于擅自设立的4项保证金之外的各类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并界定取消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起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还措施,具体负责清理及退还工作。 

四、重点工作  

(一)建立政策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对保留的保证金,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市、县要废止、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二)全面摸清底数。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建市[2016]149号要求,逐个项目、逐个企业地进行清理,摸清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缴单位、收取金额等情况;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工程项目、收缴单位、应返还金额等情况,摸清底数,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返还时限。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于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于保留的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收取的,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今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返还。 

  (四)明确缴纳标准。对于保留的保证金,各市、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价款4%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二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 

(五)转变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成立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市、县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清理规范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县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全面实施阶段 

1、开展调查摸底。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于8月15日前摸清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各类保证金底数,建立台帐,做好基础工作。 

2、清查废止文件。全面清查工程建设领域与保证金相关的政策文件,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废止。需要修订的,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3、出台管理办法。对保留的保证金,依据国家修订的法律法规,省直有关部门要在8月上旬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收取标准,明确返还条件和期限。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8月中旬出台具体清退办法。 

4、完成返还任务。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 

(三)督查总结阶段 

1、开展督查验收。9月起,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将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到各地检查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予以严肃问责。国家有关部委从10月起开展督查,各地要在9月底前做好迎检准备。 

2、做好总结上报。12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7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完成情况书面上报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国家要求在2017年1月底前将我省完成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督查指导各自行业的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国务院部署的清理规范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统计制度。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数据汇总后,在每月5日前将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各市、县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将具体工作人员和负责人联系方式上报主管部门,保持通讯方式和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三)强化问责机制。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抄报省政府。 

(四)完善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擅自增设新保证金项目,以及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的、擅自提高收取标准及数额的、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省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