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务车拟统一标识管理

22.06.2015  12:24

  深圳将探索推行公务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和集中服务保障机制,创新一般公务用车和特殊公务用车分类提供方式,实行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行政成本。

  记者16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获得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办法》规定各机关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下称“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制定支出计划,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同时,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特别是在公务接待上,各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则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公车支出是“三公经费”大头,占总开支八成以上。对此,深圳去年3月启动公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依据行政级别给予公务人员一定的补贴。同时保障应急、机要通信等特殊用车,以及一线执法执勤车辆。

  这次,《办法》对公务用车也作出规定,将分类制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探索推行公务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和集中服务保障机制,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一般公务用车”和“特殊公务用车”分类提供方式,实行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行政成本。公务用车购置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有关价格、排量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等规定执行。

  《办法》还强调,各机关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实施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房

  机关单位办公室特别是部分领导办公室常被诟病面积过大。《办法》明确规定,各机关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腾退。各机关腾退和收回的办公用房将及时移交同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同时,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当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此外,各机关长期闲置、超标准购置或者低效运转的资产,应由同级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且尚未报废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各机关也不得将机关资产用于抵押、出租、出借,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记者 张玮)

(责任编辑:张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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