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16.02.2016  12:5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2015年以来,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2015年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494号)的部署和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多数地方出台了《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因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导致改革工作进展不平衡,特别是到2015年底部分县(市)仍未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小水改革进程,现就《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情况通报如下:

一、 各地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情况

      按照2015年11月底前以政府文件出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进展情况如下: 一是 以政府文件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有14个县(市、区)分别为: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经开区、双辽市、通化县、辉南县、临江市、松原市宁江区、镇赉县、和龙市、龙井市、敦化市、安图县、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 二是 改革实施方案已报当地政府待批的有24个县(市、区)分别为:农安县、榆树市、长春市九台区、德惠市、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市丰满区、蛟河市、舒兰市、伊通县、东丰县、靖宇县、抚松县、长白县、图们市、柳河县、白山市江源区、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市、通榆县、大安市、洮南市、汪清县; 三是改革实施方案尚未制定的有18个县(市、区),分别为: 吉林市龙潭区、永吉县、桦甸市、磐石市、四平市铁东区、四平市铁西区、梨树县、辽源市西安区、辽源市龙山区、东辽县、通化东昌区、通化市二道江区、集安市、白山市浑江区、白城市洮北区、延吉市、珲春市、公主岭市。

二、下步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政府主导推动,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搞好顶层设计,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位。

二要科学制定方案,有序推进改革。 没有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地区,要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并出台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革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时间节点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县(市)要因地制宜,按照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认真组织实施好辖区内的改革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2018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改革任务,确保2019年下半年组织完成改革验收工作。

三要强化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大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财政、发改、国土、编制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政府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改革任务和职责,建立沟通协调和督查督办机制,精心安排实施,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改革各项工作。

四要 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取条件成熟的乡镇或某类小型水利工程,作为县(市、区)改革试点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积累改革工作经验,达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目的。特别是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地要明确改革的任务、目标、原则、进度安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相关职责,通过倒排时间、控制节点、落实责任、督促检查等措施,确保2016年底完成小型水库改革任务。

      今后省水利厅将加大对各地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照各地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内容和时间进度,进行定量评价,全面评估改革成效,对改革成效不明显、进度明显滞后的单位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并进行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