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统一制发罚款收据
记者日前从吉林省政府获悉,《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实施。规定指出,行政执法人员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对于在我省经营的企业来说,软环境变得越来越好,干劲儿也将越来越足。
检查计划
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经法制部门审核备案,下达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后实施。一个部门下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由该部门统一报送。法律、法规和国家垂直管理的机关对执法检查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列明检查的法律依据、对象、事项、频次等内容。
实施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企业实施年度检验。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年度检验,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提供的年度检验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年度检验无关的材料和账目。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做到适用法律正确,严格执行告知、听证、较重的处罚集体讨论、送达、交代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开,并严格执行。
重大处罚
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系统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额度做出明确规定,涉及企业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当由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收,并直接上缴国库,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