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昨日发布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
消费者到梦之幻富豪店做两鬓白转黑,做了一次感觉身体不适要求查看产品说明,商家不但表示无法提供而且拒绝为消费者退还全款。最终,经市消协调解,虽然商家同意退全款,但消费者对商家的产品产生怀疑,提醒消费者在美发店使用商家推荐的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说明和检验报告后再使用。
3月13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虚假宣传及商家无法提供产品说明等。
案例1
28度热疗裤不热
姜先生2015年11月3日在某电视台看到了28度热疗裤的广告,称“原价598元的热疗裤,现价298元促销,多买一条100元促销,如达不到28度,可退货”。他一次性购买了三条,共计498元。收到商品后,消费者感觉达不到28度。要求退货,多次协商未果。
消协评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如确属虚假广告误导消费,经营者应按照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应予以赔偿。
案例2
镜片说明为啥不给看
张先生于2015年8月29日,在吉林省视光标准眼镜验配中心配镜,该消费者10年前在该店验配过一副眼镜,并一直佩戴,当日,由该店经理亲自验光,验光过程中对比了10年前眼镜的度数,建议右眼增加175度,左眼增加75度的散光,试戴时,消费者表示极不舒服,头晕、不敢走路,该经理立即将双眼散光度数各减少25度,而后消费者佩戴仍然不适,经理表示只要多佩戴一段时间即可适应。随后几天的佩戴中仍感不适,要求查看该镜片的相关说明,但该店不予提供。
消协评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3
旅游回来了 担保金没了
杨先生和曹先生于2015年1月6日交付吉林省某旅行社旅游费1.5万元,保证金20万元,去欧洲八国旅游。旅游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7日。待归国消签后,于2015年3月19日归还保证金。其间该旅行社有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到期。消费者要求退还担保金遭到旅行社拒绝。
消协评析:《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案例4
“白转黑”做后心脏不舒服
消费者称其在2015年4月26日陪朋友去梦之幻富豪店洗头,该店长和员工看见他有白头发,就极力让做白转黑的项目,说现在公司有活动,19000元能治疗4次(仅指鬓角的白发),还必须要用店里的洗发水,每瓶价格798元,消费者交了19798元。该店长还介绍店里有面部提拉项目,为他做了半部脸颊收费288元,消费者总计交了20086元。由店内叫娇娇的员工专门负责做消费者的项目,并承诺消费者什么时间来做都可以。
2015年6月20日消费者从大连专程到长春做白转黑,员工说在做白转黑之前需要先做头发清洁排毒,说这2次清洁排毒是免费赠送的。7月1日晚富豪店员工为消费者正式做白转黑,消费者在做的过程中发现做法和当时商家介绍的不一致,就是该店员工用镊子把消费者鬓角的白发拔出来,大概拔有1元钱硬币的面积时,涂上用纸杯装着的药水,就算做完了,并且说,这就是治疗1次。消费者对使用的药水提出质疑,要看药水的说明书,员工表示没有样子,也没有说明书。消费者认为一是拔白发的治疗方法不能接受,二是用的所谓的药水成分不清楚,而且在拔头发的过程中感觉到头痛,心脏不舒服,于是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不同意退款。
在消协帮助下,富豪店将消费者交付的费用全部退回。
消协评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