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2015年2月1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梅河口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购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原价12.78万元,优惠后,协议价格11.8万元(购车首付3.7万元、贷款8.1万元)。首付款中包括2000元保险押金、7000元银行履约金、1000元杂费。协议明确要求三年的车辆保险必须要由汽车销售公司办理,否则保险押金不退。消费者后经多方了解,认为首付款中的保险押金、银行履约金收取不合理,于2015年3月2日投诉到梅河口市消协。
经查证实:汽车销售公司收取贷款购车用户的保险押金属于涉嫌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且银行并不收取所谓的银行履约金。同时,即使双方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的,合同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因此,保险押金 、银行履约金应当退还消费者。最终,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给消费者6000元,并同意消费者的车辆保险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当前,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4S店为了留住客户并赚取利 润,往往以虚假优惠为促销手段,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限制用户的选择权、解释权和虚构收费项目。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为赚取保险公司返还提成,强制贷款购车用户通过本公司办理保险,又虚构“银行履约金”收费项目作为销售利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款,应当全部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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