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公交站牌 最高罚三千

30.05.2016  23:14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就《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6月14日前将自己的看法传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首末站、中途站公共交通专用加气(油)站、充电配套设施、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站杆、站牌、候车亭等。在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对现有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进行立体开发。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修建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擅自新建、改建、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

  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擅自新建、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等行为,将被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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