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低收入农户统一认定标准
03.02.2017 18:24
本文来源: 农业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省农办和省扶贫办联合制定的《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今后,对于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浙江终于有了统一标准,将有效解决过去因标准不一导致“扶贫”与“救助”的矛盾。
2015年底,浙江对外宣布:全面消除家庭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绝对贫困现象,成为全国率先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省份。记者了解到,截至去年底,浙江省城乡低保标准月人均分别为678元与631元,各地年人均低保标准均高于4600元,扶贫标准远高于全国标准。由此,浙江迈入“后扶贫时代”。
据介绍,此次《办法》的出台,正是在巩固消除绝对贫困成效的基础上,对浙江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进行明确和认定。根据《办法》规定,新一轮的低收入农户对象,主要由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指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年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农户)组成,总量按2014年农村人口的5%计算,前两类对象为主体,第三类扶持对象则享受社会救助专项政策。
浙江省民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此前由于低保家庭与低收入农户在收入财产认定上标准不同,且各部门自成体系,具体操作时易出现相互矛盾的状况。有了此认定机制后,将综合考虑其工资性、财产性、经营性和转移性等收入,由多部门统一认定低收入农户的收入财产标准,从而有效解决“扶贫”与“救助”的矛盾。
本文来源: 农业委员会
03.02.2017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