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24.12.2014  10:14

查办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按:为严厉打击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省工商局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查办了一批具有一定典型性的违法案件。

 

查处梅河口市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梅河口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钢铁有限公司院内摆放的涉嫌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钢材质量不合格,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梅河口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从辽阳轧钢厂分别购进12毫米钢材5.013吨、14毫米钢材5.017吨、20毫米钢材5.003吨,购进价格均为3050元/吨,且均以3100元/吨价格对外销售。该公司经营的上述钢材,经抽检,显示为质量不合格。

案件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

 

 

查处白城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案

根据举报,白城市某燃气公司为出租车加的燃气缺斤少两,存在密度、压力、计量和商品质量等问题。白城市工商局对白城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经销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抽检结果是,当事人经销的车用压缩天然气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白城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从大安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购进车用压缩天然气4890立方米,经抽检为不合格,并已经全部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又根据《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

 

 

查处林某某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案

通化市工商局在组织手机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机随机抽检,经检验认定为伪造标志产品,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深圳购进沃普丰、天时、纽维、大显等品牌的GSM手机,经抽检,其中33部被认定为伪造认证标志产品。当事人没有建帐,没有提供进货凭证,属于销售伪造认证标志产品行为。

案件处理: 当事人销售伪造认证标志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其行为属于销售伪造标志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查处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长春市工商局对“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01234567890的枣红色蓝圆点上衣”进行了质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情况下,在长春某商厦四楼设立专柜。截止立案时专柜已销售规格型号为01234567890的枣红色蓝圆点上衣20件。

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