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洮南市“4.14”和通化县“5.10”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吉建安〔2017〕6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4日,洮南市泰州街交通优化及基础设施综合环境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一起下埋管线沟测立面土方滑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17年5月10日10时左右,通化县丽景书香园建筑工地B3区16号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洮南市“4.14”泰州街下埋管线沟侧立面土方滑落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5.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洮南市同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6月30日-7月30日);对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6月26日-7月26日)。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贾秋东(吉建安C(2012)0003868)、于学东(吉建安C(2012)0001716)和赵万信(吉建安C(2012)000177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5日
抄送: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