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无防护装置 消费者公证组装过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04.2016  11:17

本网刊发《法拉利自行车“卡人”》的话题后,事情已有新进展。近日,投诉人张翔就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店购买的未打开包装的法拉利自行车,在长沙市星城公证处进行了开封组装过程公证。

开封组装全过程 ,证明了涉诉的自行车与友谊商店销售的自行车(投诉人在友谊商店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都没有友谊商店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交的检验报告最后一页照片脚蹬处有一个明显的U型足夹紧装置。此外,涉诉自行车标识及说明书上都没有任何关于“链罩”部分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