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认真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近日,松原市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及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召开了2015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调度会,各县环保部门分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和科长,及市环保局各执法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要求,一要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排污单位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充分认识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的重要性,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切实依法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各县(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科(室)、单位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二要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加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要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对各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反馈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三要强化工作监督。县(市)环保局及市环保局各执法单位要落实《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责任,采取定期检查和个别抽查的方法,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会议强调各县(市)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各执法单位于9月10日前对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限期整改结束后,市环保局将会同各县(市)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各执法单位到企业进行检查。对未按《办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信息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企业事业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强制公开,立案查处,并予以公告。
松原市2015年现有重点排污单位146家。环保部门已于上半年发布通告,要求各重点排污单位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