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龙井检察院维护司法公正

29.12.2014  16:47

  □陈安国

  近日,龙井市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盗窃一案中,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并针对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时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

  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生产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刘某某又犯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龙井市人民法院以(2014)龙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来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

  我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该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时将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是缺乏法律和实践依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我院以对被告人刘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时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

  目前,法院已对此案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