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限1次

17.11.2014  10:25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下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

 

按规定要求,今后,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年初都要依据检查的任务、检查的方式、检查的重点等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本级行政机关下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本级执法机关统一编制执法检查计划。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对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要实行联合检查,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超过1次的,不予批准。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提出了检查计划的,政府法制办要进行协调,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政府法制办要在政府法制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