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总医院眼科手术刀还能重复用 被罚款33.5万元
日前,吉网、吉刻APP记者从长春市工商局获悉,一汽总医院(吉林大学第四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为了增加科室经济效益,采取向患者隐瞒手术刀使用性能、型号,按照收费较高的手术刀型号收费,重复使用手术刀,多收取患者费用,侵害消费者(患者)权益行为。
经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调查,情况基本属实,依法责令一汽总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814.8元,罚款人民币335000元。
群众举报一汽总医院
2017年5月16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长春市东风大街2643号的一汽总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患者)权益行为,长春市工商局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指派南关分局进行调查。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经长春市工商局主管领导批准于2017年5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所得60814.80元
经查,当事人眼科为了增加科室经济效益,向患者隐瞒手术刀使用性能、型号,采取按照收费较高的手术刀型号收费,重复使用手术刀,多收取患者费用。自2014至今,当事人眼科手术室共在医院物资管理部领取超声乳化刀216把,每把手术刀销售价格124.2元,同期向患者收取费用的手术刀数量为541把,按照爱尔康牌手术刀计费,每把162元。患者交费的刀数比眼科手术室在医院物资管理部申领刀数多出325把。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60814.8元。
构成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认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本案当事人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本应竭诚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隐瞒手术刀性能、型号,多收取患者费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33.5万元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一汽总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814.8元;2、罚款人民币335000元。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路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