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开区党员纳税人昨向全市纳税人发出倡议
4月18日,长春汽开区党员纳税人向全市纳税人发出倡议,号召“积极投身‘营改增’,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派”。
在全国人民吹响“十三五”冲锋号角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打赢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战略攻坚战。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5月1日,“营改增”将在金融、房地产、建筑业以及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实施,将为千万户纳税人减税5000亿元,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的好事,必将有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党员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的先进分子,必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进营改增,共产党员打先锋”是汽开区党员纳税人在“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庄严承诺。为切实发挥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我们向全市纳税人发出“积极投身‘营改增’,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派”的倡议:
一是强化认识,做“营改增”改革的先行者。李克强总理用“一剂良药”、“一把利剑”和“一招改革棋”来形容全面实施营改增。此次“营改增”不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广大纳税人要深刻认识实施“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及其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到认识到位、行动自觉,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投身“营改增”、推进“营改增”。
二是明晰政策,做“营改增”改革的实践者。广大纳税人应认真学习领会改革措施,认真学习掌握税收法规及各项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在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向其他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深入学习好、坚决贯彻好、认真落实好“营改增”各项政策,做好改革政策效应分析评估工作,为营造良好的经济税收发展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三是积极配合,做“营改增”改革的推动者。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推行“营改增”,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改革方案时间表、路线图的安排部署,完成纳税人数据采集、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票种鉴定、税控盘发行等工作,确保自5月1日起每位试点纳税人都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保证“营改增”如期实施。
四是协税护税,做“营改增”改革的守护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征税工作,坚决杜绝虚开、虚取发票行为,坚决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做斗争,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依法协税护税,努力构建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新形势提出新任务,新起点迈出新步伐。请广大纳税人快速行动起来,与税务机关一道抢抓机遇、创新发展,携手同心、团结奋进,努力打赢“营改增”改革攻坚战,带动、引领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风尚,为建设“美好吉林 幸福长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营改增实务问题解答(一)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 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 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是否需要缴税? 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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