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一男子多次抢劫盗窃被抓 法院判决12年6个月

11.07.2015  16:24

  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抢劫、盗窃案,经过法庭合议审理,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杨某现年35岁,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汪清县,户籍为黑龙江省。2002年3月,他曾因抢劫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15年。2013年7月刑满释放后,杨某不思悔改,在汪清县内多次抢劫、盗窃。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他先后3次用砖头、木棍伤人抢劫的方式抢走女性挎包,获取包中财物,4次用跳窗方式窜入居民住宅及门市窃取财物。今年1月7日,在杨某再次抢劫作案后,汪清县公安局通过技术侦查认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1月26日将其控制,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经了解,杨某在抢劫过程中,多选择天黑后的时间段,在僻静的街边,或者堵截在楼道。而实施抢劫的对象都是女性,尾随其后,趁人不备持硬物砸向后脑,抢劫拎包。相关部门在侦查发现,被害者伤势不重,包内现金最多也就200元,但是都有手机,增加了鉴定价值。而在盗窃过程中,杨某也是本着“贼不走空”的“原则”,见啥拿啥,包括不值钱的路由器。

  经当地检察机关公诉,汪清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审理,通过控辩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3次劫取他人挎包、手机、现金等财物的事实和4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经鉴定被劫取价值2373元,被盗物品价值634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考虑其在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考虑了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和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等情节,判处被告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