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5.04.2016  11:13

环境保护部函


环科技函[2016]66号


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6〕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焦化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成分复杂,废水毒性较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4.1.5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中水污染物转移扩散至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 凡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的废水水质均应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4.1.5的规定,包括熄焦循环水。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8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