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永吉县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分为两部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开展较早, 2006年所有参保单位全员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在2012年执行。自大病医疗救助施行以来,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缓解。为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现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6元,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48元,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永吉县大病医疗救助执行省内最高待遇标准。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0-5万元,报销比例85%,5万-10万元报销比例9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95%。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万元。
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40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分段报销:0—1万元(含1万元)报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增加1%;5—10万元(含10万元)报65%;10-30万元报80%。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的管理,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负担,助力精准扶贫。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永吉县针对特殊人群实行特殊药品报销制度。每年度起付线800元,职工个人先负担10%后,统筹支付80%,居民统筹支付56%。至今,永吉县多人受益。
永吉县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参保率都已达到100%。为便于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治,已在36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了大病审批,参保人员选择范围更广泛并且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大病医疗救助费用。(永吉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