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三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15.04.2016  15:15

各有关县(市)水利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能力,按照水利部的要求,省水利厅决定在农安县等12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请各相关县(市、区)按照《吉林省第三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4月8日

 

 

附件1

 

吉林省第三批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名单

 

农安县、榆树市、永吉县、蛟河市、磐石市、集安市、白山市江源区、前郭县、扶余市、大安市、延吉市、龙井市

 

附件2

 

吉林省第三批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改革为统领,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切实减少生产建设中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吉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吉林省第三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地方法规、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

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5.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县级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

1.完善地方法规。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修订地方法规,明确当地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积极争取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完善方案审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推进公路、铁路、水利、矿山、水电、电力、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完善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程序、频次、方式、整改和跟踪落实等要求,全面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及时落实。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积极争取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细化验收的对象、内容、范围、分类、程序和方式等要求。

5.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制定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足额征收,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测、水土保持宣传贯彻和监督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鼓励水电、煤炭、石油等资源、能源开发企业从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当地水土流失治理,以工补农,兼顾生产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

(二)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

1.机构到位。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

2.人员到位。要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全部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3.办公场所到位。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系统,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有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以及案件查处档案资料库(房)等。

4.工作经费到位。要有稳定的经费渠道,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的公正、公平。

5.取证设备装备到位。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经纬仪等执法取证设备,有专用交通工具或在执行公务时有用车保障,设备装备的运行情况良好。

(三)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未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2.监督检查规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其中,每年现场检查项目数量要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20%,对辖区内水利部及省级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全面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有文字记录,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现象。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测、水土保持宣传贯彻和监督管理,没有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

5.案件查处规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及执行规范。

(四)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1.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和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制度。建立并落实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

2.年度工作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等报告制度健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发生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周内正式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

3.廉政建设制度健全。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和参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专家,要建立相应的廉政管理机制,加强行风建设,杜绝腐败行为。

4.社会监督制度健全。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其他重要事项,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并正式公布,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由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

(一)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配备专门人员,推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职责分工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根据全国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细化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

(2)举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技术专家培训班,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3)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监督管理规范化、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4)督促指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5)组织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初验;

2.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根据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县(市、区)级实施方案;

(2)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配套法规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的工作;

(3)落实好监督管理人员培训。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

2016年4月,启动实施全省第三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各能力建设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细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要求,落实工作经费。

(二)第二阶段(2016年5月~2017年5月),培训研讨阶段

1.政策研讨(方案制度、检查制度、验收制度、监测制度等)。

2.组织监督管理骨干人员参加各级监督管理培训班。

(三)第三阶段(2017年6月~2017年10月),全面推进阶段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力度,继续推进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督察巡视,检查推动县(市、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四)第四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总结阶段

1.2017年11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总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完成自查和总结报告,提出验收申请。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三批能力建设县进行初验;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落实专门人员,推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经费保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方争取,安排足够经费,保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也可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舆论保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舆论宣传,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要监理简报制度,并应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能力建设情况,报道重大事件、介绍先进做法和经验。

4.激励保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扬(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资金分配上要向能力建设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倾斜。对通过综合评价的县(市、区),优先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