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25.12.2015  13:11

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据了解,我省共有各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56个,区域气象观测站1388个,目前因城市规划和探测环境遭受破坏而被迫搬迁的气象台站共24站次。

 

条例》明确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政府的责任是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气象部门的责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无人值守气象设施的委托管理协议;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爆破、钻探、焚烧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条例》本着尊重科学的原则,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台站数量最多、气象探测环境最易受破坏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等重要台站,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要求规定了保护标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拟迁移的国家基准气候站站址应至少保持50年稳定不变,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