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
7月18日,延边州政府李景浩州长主持召开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上,延边州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宏滨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从我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规范的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会议指出,制定《条例(草案)》对于推进绿色转型发展、破解资源环境瓶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延边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条例(草案)》,按程序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延边州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州人大”)把《条例》列入调研计划,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安徽、陕西、广西等地学习和借鉴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立法经验。2016年,州人大把《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年初,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3月份起草小组在州内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4月份,州人大常委会再次组成立法调研组赴贵州、山西省就《条例(草案)》的内容进行了调研。起草小组坚持合法性、简政放权、民主立法和突出特色原则,借鉴省外的立法经验和充分采纳各部门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对《条例(草案)》初稿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依程序报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小组又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查情况和各县(市)政府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情况,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
《条例(草案)》共27条,主要从气候资源范围、责任主体、规划编制、可行性论证、开发利用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郑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