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准入条件似乎过严
□余丰慧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我国银行业发展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长期以来,金融资源配置不公是一个顽疾,民营银行缺乏正在阻碍整个经济的发展。民营银行发展常态化,民间资本设立银行开闸,将彻底改变银行业格局。
但就《意见》本身来说,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意见》第二大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一项基本原则是“积极发展,公平对待”,但通读《意见》后,感觉到该《意见》在《商业银行法》外,对民间资本设立银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条件。比如:在准入条件上,《意见》要求投资入股银行业的民营企业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对投资入股设立商业银行的股东做如此要求,在商业银行法里是看不到的,是对民间资本额外附加的条款。按理说,无论何种资本投资入股民营银行,都只是承担自己股份额度的有限责任,设立的民营银行是独立法人,应该承担一切民事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投资入股股东如此严格要求,似乎没有必要。
再比如“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一方面“特定战略”的概念非常模糊。另一方面,“差异化的市场定位”是企业内部经营战略的事情,监管部门根本无需要求和插手。况且,民营银行设立将会成为常态,民营银行将大量出现,都要求“差异化的市场定位”怎么行呢?过分强调差异化,也必然影响到银行业整体竞争格局的形成,最终影响到银行业市场效率。
当然,瑕不掩瑜,开弓没有回头箭,民营银行的春天已经来临。
(责任编辑:唐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