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还是商用?

26.04.2018  17:55

  “在居民区内,利用私自架设的设备窃取天然气公司地下管道主干道内的天然气,私自给出租车加气,非法出售牟利,丢失的天然气到底是民用,还是商用?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近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一起抗诉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与邢某结识。2014年5月左右,李某得知刑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门市内盗窃天然气开了一个非法加气站,感觉很赚钱。于是,李某对邢某说,自己也想开一个,邢某当即表示可以将自己的店兑给李某。李某回家与妻子崔某商定后,以15万元的价格兑下了邢某的非法加气站。

  2016年5月,辖区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多辆出租车到富丰路349号一个叫雾凇贸易的门市内加天然气,民警感到特别可疑,随即进行盘查。宽城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经查明,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所租住的门市内,利用私自架设的设备,窃取长春市天然气公司地下管道主干道内的天然气私自给出租车加气以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崔某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5月3日,伙同李某采用上述方式共同盗取天然气给出租车加注牟利。经测算,李某、崔某所盗天然气总量分别为94815立方米、34965立方米。2016年8月10日,该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盗窃罪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使用不同的价格标准。民用天然气为2.8元/立方米,商业用天然气(出租车用)为4.42元/立方米左右(根据市场浮动),被告人李某、崔某所盗天然气用于给出租车加气,应按照商业用天然气认定盗窃总额:李某、崔某所盗天然气价值分别为420211.8元、149491.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所盗取用于出租车加注的天然气与天然气公司提供给正规加气站用于出租车加气的天然气不具有同一性,燃气公司所出具的《价格确认函》自丢自证,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不够,故不能依据商业用天然气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最终,一审法院按照2.8/平方米认定盗窃总额分别为:265482元、97902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情发展到这一步,如何定性该案中所盗取的天然气便成了量刑的重要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于是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是从接入居民区的管道中盗窃天然气,但是在同一居民区内不仅有居民,还有商业经营场所使用天然气。李某所盗取的天然气用于给出租车加气,属于经营范围,应按照长春市非居民用天然气标准统计犯罪数额。盗窃罪30万元以上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此案中被盗取的天然气最终按照民用还是商业(出租车)用天然气价格计算,刑期将会有很大差别。此外,主办检察官田慧颖认为,被告人在居民区天然气管道内私自盗窃天然气给出租车加气,并且是从管道中的主干道架设设备窃取,其所盗气体为易燃易爆气体,所用设备具有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仅是简单的盗窃,还给所在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程度极其严重,必须从严惩治,才能对类似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于是,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的第一步,就是寻找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如何证明丢失的天然气为商业(出租车)用天然气,成为了案情的关键,也成了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的难题。从哪里入手补充证据?首当其冲是要找到发改委有关出租车用气收费标准相关文件,以及天然气加气站年报等。要获得这些行业文件和关键性证据,只能从被害单位入手。该案主办检察官田慧颖积极与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争取支持。一开始,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不理解:认为自己是被害方,是来寻求检察机关帮助的,为什么还要自己举证?于是,办案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深入浅出地说明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在办案检察官多次沟通努力下,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认真梳理查阅历史文件,找出了相关证据:《关于车用气天然气市场<价格确认函>的补充说明》,详细列举了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2日期间长春市车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长春发改委关于车用气市场价格相关文件5份,分别为【2013】234号文件、【2014】186号文件、【2015】54号文件、【2015】216号文件、【2017】178号文件;长春市汽车燃气有限公司青年加气站出租日报表20余份。补充侦查以上证据后,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盗取的天然气不应按照民用天然气价格标准计算,应当按照车用天然气标准计算犯罪数额。二审法院在检察机关补正后采纳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盗窃数额超过了人民币3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罪数额为417841.8元,崔某犯罪数额128833.8元,撤销对被告人李某的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其他原审判决维持不变。

  从8年6个月到11年3个月,刑期的改判既彰显了检察监督的刚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权威,又充分说明了证据意识在检察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此案抗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牢牢抓住被盗天然气价格认定究竟是民用还是商业(出租车)用这一关键证据,使检察监督有效作用于刑事判决结果的认定。

  此案的改判,是长春地区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一个小小缩影。2017年以来,长春地区两级检察院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形势,坚持办理上诉案与抗诉案并重,抗重与抗轻并重,二审抗与审监抗并重,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共办理抗诉案件54件92人,同比上升18%;抗诉成功获得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18件23人,抗诉成功率达到33.4%。在抗诉成功的案件中,对事实证据问题进行监督的21件,对法律适用问题监督的33件;经济案件3件,普通刑事案件51件;二审抗诉52件,审判监督抗诉2件;由轻抗重案件50件,由重抗轻案件4件,初步完成了类型多样、覆盖全面的抗诉格局。(于贺)